PLG / 戴維斯拉扯前妻判拘30日 法官理由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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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03/28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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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0:18 聯合報/ 記者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球星戴維斯(左)去年5月間某夜,因小孩探視問題與前妻在桃市中壢警分局青埔派出所前爆發拉扯衝突,被控傷害案,桃園地院今天依傷害罪將他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圖為戴維斯首次出庭應訊時,見到媒體在門外拍攝,他也拿起手機反蒐證。記者陳恩惠/攝影

PLG新北國王隊中鋒戴維斯(Quincy Davis)去年5月間某夜,因女兒探視問題與前妻在桃市中壢警分局青埔派出所前爆發拉扯衝突,造成前妻雙手挫傷提告家暴傷害案,戴於法院審理過程均拒絕認罪,辯稱無傷害犯意,是一時疏忽所致,桃園地院今天上午進行宣判,將他依傷害罪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法官審酌,被告戴維斯已歸化為我國人民,且為國內知名籃球球員,其一言一行在社會上均可能獲有較多關注,並造成一定影響,而被告與告訴人陳女前為夫妻關係,且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即便雙方目前已經調解離婚,婚姻關係不再存續,然面對婚姻關係所帶來的紛爭,亦應互相尊重、理性處理,而非輕易訴諸肢體接觸,謀以力量解決問題。

被告竟僅因與前妻之間就子女會面交往事宜心生不滿,未能控制自己情緒,率爾於警察局前不顧前妻明顯表現出拒絕讓被告於案發當場強行將女兒抱走的情況下,仍與前妻發生肢體拉扯,強行將女兒抱走,造成前妻受傷,顯見戴的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益的法治觀念有待加強。

再審酌被告戴維斯在法院審理中否認犯行的態度,顯然犯後並未反省己身錯誤行為對他人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犯後態度自無足對他為有利認定;暨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告訴人前妻所受傷勢並非甚鉅,前無前科素行,於審理中自述大學教育程度、職業為職籃球員、月收入約新台幣30萬元等情,量處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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