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認知的『毒藥合約』其實不是毒藥合約?

運動視界
發表於 2017/08/1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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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藥合約這個名稱我們時常在許多報章雜誌上會看到,通常只要合約金額很高,或者合約上被動了許多手腳,像是多了霸王條款或者是Trade-Kicker(交易補償金)等等的情況就非常容易被冠上「毒藥合約」的名稱,但是毒藥合約真的可以這樣用嗎?


圖片來源:路透


其實這部分可以取決於個人解讀,因為假設真的要來辯論對於「毒藥」的認定就可以吵得有完沒完了,何況言語用詞也不一定需要那麼精準,只是我自己覺得既然這算是專有名詞,那麼我認為是有這個必要去釐清「毒藥合約」的意涵。

回到毒藥合約,我們時常將溢價合約和毒藥合約畫上等號,但是毒藥合約是有其限定的使用對象才可以算是毒藥合約,而這個限定的對象就是適用『Arenas條款』的球員,所以在談何謂毒藥合約時,我們要先理解何謂『Arenas條款』。

其實對於這個題材我有做了相關解說的Youtube影片,不過因為點閱率太低好像大部分人會比較想看文章的關係,於是還是寫成文章了。



起源

顧名思義,『Arenas條款』自然就是因為Gilbert Arenas這名球星的關係才訂定的條款, Arenas是在2001年第二輪第31順位被金州勇士隊選入,菜鳥年的他前面卡了Jason Richardson和Larry Hughes兩名後衛的關係,Arenas在前半段賽季的上場時間少的可憐,然後下半季在換教練和Larry Hughes受傷之下,Arenas瞬間獲得爆量的上場時間,從個位數的上場時間暴衝到三十幾分鐘的上場時間,於是Arenas最終以憑藉著平均10.9分3.7助攻的成績入選新秀第一隊。

到了第二年Arenas更是擠下Larry Hughes成為先發控衛,單季全勤出賽且繳出了18.3分6.3助攻外加34.8%的3P%,但是由於當時的二輪簽約大多是兩年合約,不像現在的2+1甚至3+1的血汗簽約制度(這還是Hinkie起的頭),於是Arenas便在該年球季結束以後,Arenas便以RFA的身分進入自由市場。

但是巫師當時開出了6年63.7M的高薪,而那時候的勇士薪資空間已經爆滿,根據當時CBA的規定,勇士只能開出中產額度留人,因此面對巫師開出的高價,無力留人的勇士只好眼睜睜看著這名未來之星離開灣區,這樣的案例在加上Carlos Boozer在下一季又鬧出類似的案例且還牽扯到關於「誠信」的叛逃種種諸多原因,聯盟才終於在2005年的新版CBA協議中增設了『Arenas條款』。



『Arenas條款』的立意和內容

簡單來說,『Arenas條款』的主要用意是為了讓母隊能夠順利留人,尤其是那些小市場的球隊,一般來說一名球員在同一支球隊待滿三年便能取得所謂的「大鳥權」,球隊能夠依照這個權利無視團隊薪資續留該球員,但是這對於當時普遍簽兩年的二輪新秀來說,幾乎是無法取得這個資格,只能獲得所謂的「早鳥權」。

早鳥權是大鳥權的弱化版,一樣只要擁有鳥權都是可以無視團隊薪資上限續簽球員,但是「早鳥權」則多了要「以聯盟平均薪資的價碼,即中產額度」為優先這個決定,這邊有點複雜,簡單來說擁有早鳥權的球員,球隊有兩種選擇續留,一種是開出少至兩年多至五年的延長合約,這份合約的薪資是以該球員在母球隊的最後一年薪資漲幅1.75倍為基準,另一種則是剛剛提的以聯盟平均薪資的價碼,即中產額度續留,但是兩者要取其一較高薪資來進行續約

但是Arenas是RFA(受限自由球員),因此如果他不接受勇士的續約條件的話,他可以拒絕並進入自由市場,如此一來勇士只剩下等別支球隊報價和選擇要不要跟進而已,這也是為什麼Arenas當初會被巫師簽走的詳細原因。


對於RFA和QO有不瞭解的部分也歡迎點選上方的影片連結喔(業配來著的


因此在『Arenas條款』之下,只要球員年資未滿三年的話(不論是二輪秀還是落選秀,但是假設該球員在這些年資中曾被裁掉的話則不算數),其他隊倘若要挖角,所開出的價碼當中,前兩年的起薪不得高過於中產額度,通常中產額度是介於5M到8M之間,視該年的球員平均薪資價碼是落在哪個價格區間,因為前面提過了,中產額度就是指球員平均薪資,例如以今年新制定的CBA條款當中,全額中產為8.4M、小型中產為5.2M、空間中產為4.3M等等。

回到『Arenas條款』,儘管在起薪方面有所限制,第一年最高就是中產額度,第二年為第一年薪水的4.5%增幅。但是我們都知道,規則是拿來鑽漏洞和拿來打破的,因此為了因應『 Arenas 條款』 的限制,『毒藥合約』這個策略就這樣誕生了。


『毒藥合約』

『Arenas條款』的限制只有前兩年,這意味著第三年以後的薪資是可以動手腳的,說實話我不太清楚第一個想到這個鑽漏洞手段的人是誰,但是第一個把它發揚光大的案例絕對是大部分人熟知的林書豪了。在紐約打出Linsanity的林書豪是落選秀,在發展聯盟輾轉許久後,把握住了機會打出身手,年資兩年的他(第一年是算在勇士時期)隨即在球季結束後成為RFA進入自由市場。

當時火箭開出了3年25.1M的合約,乍看之下似乎是還好,但是在Arenas條款的限制下,前兩年是還可以接受的5M和5.23M,但是到了第三年因為沒有受到限制的關係,薪資瞬間暴漲到了15M。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是開價的球隊確定得標的話,那個球隊是可以將薪資平均分攤成三年。來我們把鏡頭轉回林書豪的案例,三年共25.1M可以均分成一年8.37M,但是如果是母隊選擇跟進的話,像尼克如果當初決定跟進報價,薪資空間卻會變成前面提到的5M、5.23M和15M,如此一來到了第三年,母球隊的薪資空間將會完全被綁住,因此這種前兩年風平浪靜,第三年一次爆發的合約才被稱為『毒藥合約』,英文直譯叫做糖衣毒藥,因為前兩年還算很便宜,但是等到第三年,外圍的糖衣都吃完了之後,毒性才會開始發作。


大概像這樣(希望沒有暴雷ㄏㄏ


溢價合約V.S.毒藥合約的迷思

因此毒藥合約正確來說並不能完完全全等於溢價合約,以去年籃網對熱火後衛Tyler Johnson和拓荒者搖擺人Allen Crabbe這兩名RFA都開出報價為例,雖然我們都習慣稱兩名球員的合約為毒藥合約,但是事實上只有Tyler Johnson這名球員才算是真正的毒藥合約。

因為Tyler Johnson他是落選秀,後來成功爭取到兩年保障合約後才成為RFA,而當時籃網對於符合Arenas條款的他開出了4年50M,在熱火跟進之後,Tyler Johnson未來四年的薪資將會長成下圖︰



而 Allen Crabbe 雖然看似也是符合『Arenas條款』,但是他是2013年的第31順位被騎士選入NBA的,後來交易至拓荒者之後,與拓荒者簽下了三年合約。但是別忘了, 『Arenas條款』是限定年資未滿三年的球員才可適用,Crabbe雖然也是二輪秀,但是因為三年年資的關係反而不適用 『Arenas條款』,因此籃網去年才能夠開出4年75M這種超大合約試圖搶人,因為Crabbe根本不適用於『Arenas條款』,他只是普通的RFA,自然也不需要用毒藥合約這種特殊手段來搶人,雖然一年後,Crabb還是來報到就是了。

總而言之,並不是溢價合約就等同於毒藥合約,像Crabbe這種合約經常會被指稱是毒藥合約,如果你去Google打相關的字去搜尋,十個新聞有九個都是用毒藥合約來形容,但是其實,這並不算是毒藥合約,頂多就是溢價合約。


*不過在今年新版的CBA協議當中,球隊已經可以選擇要每年平均分擔或者是按照報價來分擔薪資,所以在接下來的賽季,這樣的狀況應該會大幅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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